昨天,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
沭阳80后硕士研究生
在家中持刀砍伤岳父案件的起诉书
被告人仲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仲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仲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仲某某于2018年12月2日18时许,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小区**幢**室其家内,
因家庭积怨与其岳父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仲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贾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损伤因外伤致体表多处瘢痕形成累计长度40.0cm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犯罪工具菜刀(照片);
2.书证:被害人病例材料、扣押清单等;
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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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管 伟 东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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