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详情曝光
被告人蒋顿,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
被告人蒋顿在明知桂某某(另处)购买硫酸用于报复其丈夫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从江苏省沭阳县某处购得硫酸后携带至上海,并交于桂某某,桂某某给其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2月3日桂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通过棍棒击打、泼热油、泼洒硫酸、割腕、剪生殖器等方式杀害被害人黄某某。后桂某某又至本市宝山区**路**弄**号用硫酸泼洒被害人朱某某。经鉴定,朱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容貌毁损(轻度)(眉毛部分缺失、颈部瘢痕畸形),构成重伤;致体表ΙΙΙ°面积0.5%以上(未达5%),构成轻伤。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蒋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桂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蒋顿为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提供帮助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蒋顿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蒋顿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顿为他人故意伤害提供帮助,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军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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