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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涉及下相街道、来龙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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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程庄组、罗店组、马庄组、朱庄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2023925日至2023101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一组、大庙七组、季桥四组、季桥五组、季桥六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925日至202310月1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925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六组、德太六组、德太七组、德太八组、季桥五组、季桥六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925日至202310月1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925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程庄组、罗店组、马庄组、朱庄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2023925日至2023101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925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325

20239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N2023401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14.4523公顷(其中农用地4.957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32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来龙镇

、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庙东组集体农用地1.5343公顷、建设用地1.4499公顷;

2、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庙西组集体农用地2.6349公顷、建设用地5.4789公顷;

3、来龙镇豫北社区居委会董庄组集体农用地0.7883公顷、建设用地2.566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3925日至202310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925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3〕24号

2023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3〕3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曹集乡集体土地68.3089公顷(其中农用地45.860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6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曹集乡。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二组农用地4.6994公顷、建设用地4.0414公顷;

2、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三组农用地5.8140公顷、建设用地4.6653公顷;

3、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四组农用地11.3878公顷、建设用地5.6624公顷;

4、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五组农用地1.903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5、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北六组农用地10.5991公顷、建设用地4.1137公顷;

6、曹集乡双河里社区九组农用地1.196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7、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十组农用地1.9325公顷、建设用地0.5832公顷;

8、曹集乡双河里社区姜滩组农用地2.8231公顷、建设用地1.8856公顷;

9、曹集乡双河里社区村集体农用地0.9193公顷、建设用地1.4063公顷;

10、曹集乡乡集体农用地4.5850公顷、建设用地0.090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3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陆集街道官庄村七组,下相街道运东社区兴隆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925日至20231013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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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豫这次大规模啊
    9-26 16:08   归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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