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宿迁来龙镇、新庄镇、顺河街道...多条土地征收公告!
近日
宿豫区连发多条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1号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3〕402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13.0817公顷(其中农用地12.776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3年第4批次(18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豫北社区光前董庄组集体农用地3.5576公顷;
2、来龙镇豫北社区光前庙东组集体农用地0.0200公顷;
3、来龙镇豫北社区光前圩东组集体农用地1.9000公顷;
4、来龙镇豫北社区光前圩西组集体农用地2.9757公顷,建设用地0.0599公顷;
5、来龙镇豫北社区光前谢庄组集体农用地3.7774公顷;
6、来龙镇豫北社区光前窑西组集体农用地0.5453公顷,建设用地0.245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苏政规〔2023〕1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宿豫地呈〔2024〕2号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3〕7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新庄镇集体土地3.5986公顷(其中农用地1.57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9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新庄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098公顷、建设用地1.6524公顷;
2、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周庄组集体农用地1.4793公顷、建设用地0.368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苏政规〔2023〕1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宿豫地呈〔2024〕3号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3〕7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新庄镇集体土地6.9614公顷(其中农用地6.878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312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新庄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大庄组集体农用地0.0163公顷、建设用地0.0063公顷;
2、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太和平组集体农用地6.6005公顷、建设用地0.0768公顷;
3、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周庄组集体农用地0.261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苏政规〔2023〕1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宿豫地呈〔2024〕4号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3〕7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街道集体土地0.4545公顷(其中农用地0.388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328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陆集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委会七组集体农用地0.3885公顷、建设用地0.06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苏政规〔2023〕1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宿豫地呈〔2024〕5号
2023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N〔2023〕402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顺河街道集体土地0.7047公顷(其中农用地0.70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3年第3批次(21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顺河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居委会一组集体农用地0.704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苏政规〔2023〕1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24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1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