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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发布多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看看有你家的吗?

近日,宿豫区发布了

土地征收及征补安置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4〕5号

(本公告为2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豫新街道闸东社区六组、闸东社区村集体,顺河集社区一组、二组、顺河集社区村集体,中通社区村集体;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九组、南一组、南二组、南四组、南三组、南七组、陆河社区村集体,梨园湾社区西套组、梨园湾社区村集体;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六组、四组、十一组、二组、孙庄组、京东社区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顺河街道京东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4.4532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4.4532公顷;

2、拟征收顺河街道京东社区二组集体所有土地3.3731公顷,其中农用地3.2698公顷(耕地1.6835公顷),建设用地0.1033公顷;

3、拟征收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六组集体所有土地4.3685公顷,其中农用地4.3671公顷(耕地2.5011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

4、拟征收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1060公顷,其中农用地1.1060公顷(耕地0.1934公顷);

5、拟征收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四组集体所有土地4.8155公顷,其中农用地4.8110公顷(耕地1.3465公顷),建设用地0.0045公顷;

6、拟征收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孙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6141公顷,其中农用地0.5237公顷(耕地0.0534公顷),建设用地0.0904公顷;

7、拟征收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9488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9488公顷;

8、拟征收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西套组集体所有土地1.6387公顷,其中农用地1.5574公顷(耕地0.3482公顷),建设用地0.0813公顷;

9、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7.4340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7.4340公顷;

10、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6958公顷,其中农用地1.4250公顷(耕地0.1068公顷),建设用地0.2619公顷,未利用地0.0089公顷;

11、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九组集体所有土地1.4423公顷,其中农用地1.3501公顷(耕地0.0924公顷),建设用地0.0922公顷;

12、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8048公顷,其中农用地1.7638公顷(耕地0.0526公顷),建设用地0.0410公顷;

13、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9310公顷,其中农用地0.8420公顷(耕地0.1133公顷),建设用地0.0890公顷;

14、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四组集体所有土地2.6926公顷,其中农用地1.5524公顷(耕地0.1228公顷),建设用地1.1402公顷;

15、拟征收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3759公顷,其中农用地0.3759公顷(耕地0.0065公顷);

16、拟征收豫新街道顺河集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1.852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6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8485公顷;

17、拟征收豫新街道顺河集社区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7015公顷,其中农用地0.6875公顷(耕地0.0806公顷),建设用地0.0140公顷;

18、拟征收豫新街道顺河集社区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4964公顷,其中农用地2.3930公顷(耕地0.7953公顷),建设用地0.1034公顷;

19、拟征收豫新街道闸东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1.5332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5332公顷;

20、拟征收豫新街道闸东社区六组集体所有土地2.4847公顷,其中农用地0.5489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9358公顷;

21、拟征收豫新街道中通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3196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31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京东社区二组被征地农民3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六组被征地农民5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十一组被征地农民1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四组被征地农民6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京东社区孙庄组被征地农民1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6、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西套组被征地农民18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7、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二组被征地农民4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8、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九组被征地农民2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9、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七组被征地农民3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0、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三组被征地农民18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1、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四组被征地农民5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2、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陆河社区南一组被征地农民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3、本次拟安置豫新街道顺河集社区二组被征地农民3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4、本次拟安置豫新街道顺河集社区一组被征地农民12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5、本次拟安置豫新街道闸东社区六组被征地农民1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第二中心所(联系人:叶敬山;电话:0527-8449850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2024年1月15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宿豫征补安置〔2024〕5号)(第一次公告)作废,以此次第2次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1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7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宿豫区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二组、东八组范围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二组集体所有土地2.4630公顷,其中农用地2.4630公顷(耕地2.1025公顷)

2拟征收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8690公顷,其中农用地1.8690公顷(耕地1.814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宿政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涉及安置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二组被征地农民3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涉及安置顺河街道卓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八组被征地农民2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25日至20243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3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25日至20243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第中心所(叶敬山,电话:0527-8449850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25



宿豫征补安置〔2024〕15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2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四八组、五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四八组集体所有土地3.4601公顷,其中农用地3.4601公顷(耕地2.7532公顷)。

2、拟征收来龙镇来龙居委会五组集体所有土地8.3621公顷,其中农用地8.3621公顷(耕地7.7905公顷)。

3、拟征收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六组集体所有土地8.3723公顷,其中农用地8.3723公顷(耕地6.943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四八组被征地农民2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来龙镇来龙居委会五组被征地农民7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六组被征地农民4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3月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第三中心所(联系人:赵军;电话:0527—8087018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1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6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晓店街道新窑居委会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发〔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26日至202437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37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湖滨新区嘉创大厦15(联系人:杨洁;电话:0527-84837275;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26日至202437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湖滨新区嘉创大厦15联系人:马帅;电话:1385138380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25

来源:宿豫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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