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宿迁来龙镇、大兴镇,这里要拆迁了!
近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发布
拟征收土地公告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涉及宿迁来龙镇、大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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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来龙镇来龙社区龙西一组、二组、三组、四八组、五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宿豫拟征告〔2024〕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兴镇大兴社区居委会启建一组、启建二组、启建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5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宿豫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补安置〔2024〕1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5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宿豫区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组、吴圩十一组、吴圩十二组、陆宋一组、陆宋二组、陆宋三组、陆宋六组,双和岭村盛湖西一组、岭西一组、岭西三组、岭西八组、岭西九组、村集体,侍岭社区西二组、西四组、西七组、村集体,来龙镇镇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组所有土地0.8671公顷,其中农用地0.8671公顷(耕地0.6523公顷);
2、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一组所有土地0.6866公顷,其中农用地0.6866公顷(耕地0.5686公顷);
3、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二组所有土地1.8798公顷,其中农用地1.8798公顷(耕地1.7620公顷);
4、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一组所有土地0.07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727公顷(耕地0.0727公顷);
5、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二组所有土地1.6365公顷,其中农用地1.6365公顷(耕地1.0781公顷);
6、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三组所有土地1.0592公顷,其中农用地1.0592公顷(耕地0.9950公顷);
7、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六组所有土地0.9813公顷,其中农用地0.9813公顷(耕地0.9286公顷);
8、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一组所有土地0.8424公顷,其中农用地0.8424公顷(耕地0.8052公顷);
9、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三组所有土地0.00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7公顷(耕地0公顷);
10、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八组所有土地1.3316公顷,其中农用地1.3316公顷(耕地1.2286公顷);
11、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九组所有土地0.7536公顷,其中农用地0.7536公顷(耕地0.7288公顷);
12、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一组所有土地2.0093公顷,其中农用地1.7679公顷(耕地1.4008公顷),建设用地0.2414公顷;
13、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7267公顷,其中农用地0.5085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2182公顷;
14、拟征收来龙镇侍岭社区西二组所有土地0.00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4公顷(耕地0公顷);
15、拟征收来龙镇侍岭社区西四组所有土地0.8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8938公顷(耕地0.7707公顷);
16、拟征收来龙镇侍岭社区西七组所有土地0.0682公顷,其中农用地0.0682公顷(耕地0.0162公顷);
17、拟征收来龙镇侍岭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2293公顷,其中农用地0.2293公顷(耕地0公顷);
18、拟征收来龙镇镇集体所有土地0.5552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555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组被征地农民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一组被征地农民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二组被征地农民1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一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二组被征地农民1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6、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三组被征地农民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7、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陆宋六组被征地农民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8、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一组被征地农民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9、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三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0、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八组被征地农民1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1、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岭西九组被征地农民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2、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一组被征地农民1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3、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侍岭社区西二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4、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侍岭社区西四组被征地农民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5、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侍岭社区西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第三中心所(联系人:赵军;电话:0527-8087018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3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7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来龙镇双和岭村村集体、盛湖西五组、盛湖西六组、盛湖西七组、盛湖西八组、盛湖中二组、盛湖中三组、盛湖中四组、盛湖中五组、盛湖中七组、盛湖中八组,人和圩村村集体、吴圩十五组、吴圩十六组、吴圩十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村集体所有土地1.8533公顷,其中农用地1.8532公顷(耕地0.0864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2、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6650公顷,其中农用地0.6154公顷(耕地0.4816公顷)、建设用地0.0496公顷;
3、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06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608公顷(耕地0.0506公顷);
4、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1721公顷,其中农用地1.1721公顷(耕地0.6219公顷);
5、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8578公顷,其中农用地1.7477公顷(耕地0.6774公顷)、建设用地0.1101公顷;
6、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5469公顷,其中农用地0.5469公顷(耕地0.2259公顷);
7、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4253公顷,其中农用地0.3590公顷(耕地0.1583公顷)、建设用地0.0663公顷;
8、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247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91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982公顷;
9、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2164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4公顷(耕地0.0429公顷);
10、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8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7公顷(耕地0.0155公顷);
11、拟征收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5169公顷,其中农用地0.5169公顷(耕地0公顷);
12、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村集体所有土地0.3242公顷,其中农用地0.2484公顷(耕地0.0165公顷)、建设用地0.0758公顷;
13、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212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125公顷;
14、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3723公顷,其中农用地0.1915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1808公顷;
15、拟征收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九组集体所有土地0.33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334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五组被征地农民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六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七组被征地农民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西八组被征地农民1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二组被征地农民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6、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三组被征地农民3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7、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四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8、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五组被征地农民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9、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0、本次拟安置来龙镇双和岭村盛湖中八组被征地农民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1、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六组被征地农民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2、本次拟安置来龙镇人和圩村吴圩十九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uy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1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花婷;电话:0527-84465124;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1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第三中心所(联系人:赵军;电话:0527-8087018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