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征补安置公告来了,涉及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南苑星城社区
宿豫征补安置〔2024〕3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崇德社区魏庄组、罗林组、张庄组、三组、村集体。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下相街道崇德社区魏庄组集体所有土地4.5294公顷,其中农用地4.5294公顷(耕地2.7142公顷)。
2、拟征收下相街道崇德社区罗林组集体所有土地18.4240公顷,其中农用地18.1394公顷(耕地16.4346公顷);建设用地0.2846公顷。
3、拟征收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张庄组集体所有土地3.8701公顷,其中农用地3.8701公顷(耕地3.7461公顷)。
4、拟征收下相街道崇德社区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7113公顷,其中农用地2.7113公顷(耕地2.4233公顷)。
5、拟征收下相街道崇德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5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527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崇德社区魏庄组被征地农民5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崇德社区罗林组被征地农民19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崇德社区张庄组被征地农民46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崇德社区三组被征地农民2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6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3〕6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一组、大庙二组、大庙七组、德太六组、德太九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8198公顷,其中农用地0.8198公顷(耕地0.8081公顷);
2、拟征收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2732公顷,其中农用地0.2732公顷(耕地0.1702公顷);
3、拟征收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11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8公顷(耕地0.0100公顷);
4、拟征收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德太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42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3公顷(耕地0.0003公顷)、建设用地0.4261公顷;
5、拟征收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德太九组集体所有土地0.0140顷,其中农用地0.0140公顷(耕地0.013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一组被征地农民9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二组被征地农民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大庙七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德太六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本次拟安置下相街道南苑星城社区德太九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4月2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邮编:223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联系人:汤祎;电话:0527-8449860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