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宿城警方依法打击“宿迁一男子倒在血泊中”、“某地电厂爆炸,黑烟滚滚”2起网络谣言!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
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
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
一些人为了博眼球、蹭热度
肆意制造和散布网络谣言
误导公众舆论
殊不知这种行为终将自食其果
付出相应的代价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上网安全感和满意度,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今年以来,宿城警方依法查处两起网络谣言案,对网络违法犯罪、互联网乱象开展严厉整治。
谣言一
2024年2月,宿城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网民张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一则“宿迁一男子倒在血泊中”的信息。
经核实,该信息为谣言信息。张某某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编造发布该谣言信息,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经调查,张某某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谣言二
2024年3月,宿城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网民温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一则“某地电厂爆炸,黑烟滚滚”的信息。
经核实,该信息为谣言信息。温某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编造发布该谣言信息,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目前,温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
坚决抵制网络谣言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来源:宿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