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业主在小区内慢步机上锻炼摔倒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某小区慢步机因长期年久失修,横梁缺失。2021年9月,张某在慢步机上锻炼,因重心失衡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天、90天、90天。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健身器材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陈述此前使用过慢步机,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扶手的缺失会致其重心不稳,增加其危险性,但张某在明知该慢步机横梁缺失的情况下仍站上慢步机锻炼,随着步伐加大,导致重心不稳摔伤,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作为小区管理人,对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等。若物业服务人未采取上述措施,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并非是物业公司的行为直接造成业主人身损害,而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要切实履行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障职责,包括尽到保洁义务、对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修、对施工区域设置围挡等,提前预防、充分提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同时,业主也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平时多留心、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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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