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女子借款60000元,其借条证据被丈夫擅自篡改!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相信细心的小伙伴
应该能找到借条中存在的问题
2015年8月,王女士向吴女士借款6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王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4月,王女士向出借人吴女士出具借条,其中载明:因无力一次性偿还,现做计划还款,将于2024年7月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还完为止。
2024年10月,因王女士没有按期偿还欠款,石先生(系吴女士的丈夫)诉至法院。
这本是一起普普通通的民间借贷案件,
庭审中,
细心的承办法官在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时发现,
原告石先生举证的借条中留有修改痕迹。
为查明相关事实,承办法官当即询问石先生是否有对借条内容进行过添加或修改。出人意料的是,法官一询问,石先生就“大方”地承认了其篡改证据的行为。
原告,你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借条中有无添加或者修改?
是真实的,但是我把借款人修改成自己了,原本是我妻子吴某。
你在借条上修改内容的行为属于篡改证据你知道吗?你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你可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我不清楚,吴某因为工作原因没有时间参加诉讼,所以我在借条上把借款人改成自己,提起诉讼,并不知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宿豫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石先生在证据上擅自修改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但鉴于石先生反映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民事纠纷,故法院对其涂改证据的行为予以批评、罚款处罚。石先生对此非常懊悔,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借条的持有者应当要保证借条的完整性,如果借条存在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借条的持有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