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作为宿迁市唯一的公办高校,其新校区建设的意义重大。作为宿迁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宿迁学院始终是宿迁人民的“掌上明珠”。宿迁学院新校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全力支持学院转型升级、调整优化教育布局结构和提升市湖滨新区规划品质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其投入的资金大,建设内容多,建筑面积广等特点,而本项目的工程招投标项目也颇为重要,按理说如此规模的建设规模,势必会增加招投标的复杂程度。下面我们将针对宿迁学院智能化专业工程做情况反应,请相关部门核查。
宿迁学院东南校区智能化工程于2024年5月21日投标,2024年5月22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分别为厦门兆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苏柏科技有限公司。之后前2名因资格问题被废除中标资格。苏柏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被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但是本项目的招标人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考察履约能力为由,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情况下。重新对苏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排斥苏柏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给出的理由是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马礼平在别的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别的单位串通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无法通过天眼查或者工商系统查询到马礼平在别的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
因此苏柏科技有限公司对此行为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认为此次针对性的重新评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串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并且马礼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并不是事实而是被盗用身份证进行的虚假登记(已提供了广州市天河区及上海市奉贤区的行政告知书),在苏柏科技有限公司唯一的劳动合同、唯一的社保、唯一的执业。但是在此情况之下,仍然被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否决(其理由是:行政告知书不是最终文件,无法证明)。2024年11月26日苏柏科技有限公司再次提供广州市天河区及上海市奉贤区的最终的撤销备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已经明确:马礼平本人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别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撤销自备案日期的本次备案。然而,此文件递交给本项目的代理公司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交易中心拒收),相关单位统一口径,不予理睬。
之后,于2024年11月22日发布“宿迁学院新校区西北校区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及2024年11月26日发布“宿迁学院新校区东南校区智能化工程施工重新招标公告(二次)”,项目分别于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0日开标。其中标公示于开标日的次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分别公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西北校区智能化、东南校区智能化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而宿迁学院智能化工程中出现大量的投诉举报的情况如下(其质疑单位与被质疑单位跟我本人无关。我旨在举报宿迁市城投公司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事实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关于“4.7 投标人业绩:(10)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招标文件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其描述分为2个含义:
1.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情形的不予认可。
2.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的也不予认可。(注释:该条款中并未说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业绩重叠的另外一个对象也必须是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还是其他只要是违反《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其他业绩。那么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违反《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业绩,都属于无效业绩。倘若宿迁市城投公司想包庇某个单位的话,也应该是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上。因此唯一的解释就是只要是投标文件中出现业绩时间重叠的业绩,不管是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业绩重叠还是与其他投标文件以外的业绩出现重叠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也是违反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都是不应该被认可的。)
综上,宿迁学院新校区西北校区智能化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马小光的业绩“FZX-0901-0160地块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应该被认可,其项目经理得分应当被取消。而宿迁市城投公司不知为何原因坚决支持“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因此,我认为宿迁市城投公司可能存在行贿受贿、串通投标人,或其单位本身不具备组织招投标的能力。
在宿迁学院新校区东南校区智能化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选用的企业业绩“睢宁县公安局“情指勤舆”一体化指挥中心智能化工程”其中包含了实验室器材、实验室柜子、办公家具、通风工程、消防工程等等,宿迁市城投公司居然回复该业绩符合要求,无其他专业工程(因为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9)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业绩金额,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我想恳请宿迁市城投公司查查关于公共建筑智能化的定义与要求,智能化工程有国家规范的。还是你们在刻意的包庇。
其次,关于项目经理业绩的问题。
事实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关于“4.7 投标人业绩:(10)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时间按招标文件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其描述分为2个含义:
1.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情形的不予认可。
2.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重叠时间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的也不予认可。(注释:该条款中并未说明投标文件中出现的业绩重叠的另外一个对象也必须是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还是其他只要是违反《建造师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其他业绩。那么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违反《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业绩,都属于无效业绩。倘若宿迁市城投公司想包庇某个单位的话,也应该是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上。因此唯一的解释就是只要是投标文件中出现业绩时间重叠的业绩,不管是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业绩重叠还是与其他投标文件以外的业绩出现重叠都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也是违反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都是不应该被认可的。)
而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其项目经理业绩“江北新区法治园区 07地块工程”于2024年8月7日验收,江北新区法治园区 07地块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于2021年至2024年8月7日应该在该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而于2023年12月4日该公司的项目经理苏立在徐州市公安局新建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可见,苏立违反《建造师管理规定》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因此其项目经理业绩应当不予被认可。
综上,宿迁学院智能化工程(西北校区及东南校区)的这两个标段,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干预招投标市场、扰乱市场秩序、恶意排斥潜在的中标候选人、串通投标、充当的保护伞,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能力。请求相关部门核查。以保障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同时保障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维护好宿迁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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