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吴耀莹,1963年4月生,手机号码:18360179***,家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
实名举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董振班审判长不作为,失职渎职,没有法律依据判案,没有直接证据判案,没有充分的证据判案,我有直接证据他们不采信,没有全部写入判决书。
第1,我申请“调查令”没有启动法律调查程序调查,没有写入判决书;
第2,在法庭上高律师递交我写的情况说明十七条法官们没有看,没有写入判决书;
第3,在法庭上我带2017至今仅存的国梦花业公司职工工卡1053张,其中,熊燕2017--2018年在国梦花业公司注塑,射骨机工卡两张,张仕祥2017-2018年在做配件机做配件工卡5张,没有采信没有写入判决书;
第4,我提交的情况说明第三条,梁珍说:他“张小龙”点名后上楼,这个笔录是错误的,我处从来不点名,长期工打卡(录指纹),临时工、劳务工不点名、不打卡。张小龙不参加打卡,梁珍等人在仲裁庭已出庭作证。你们为什么不能写入判决书?
第5,张小龙计时劳务费计算和张小龙没务工我赠予的钱,我从蔡集邮政局邮寄给董振班法官,没写入判决书。
第6,我提交的情况说明第六条,2018年12月,吴耀莹又注册了《江苏万家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朵朵花香)注册后没有购买任何机器、工具、设备,不具备生产仿真花的能力,主要是做外贸销售业务接外贸单,仿真花的生产加工一直都是《宿迁国梦花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机器在生产工作。张小龙务工(机修师傅)是吴耀莹个人聘请的,与《江苏朵朵花香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因为这个公司没有机器。为什么没写入判决书?
第7,我提交的情况说明第十条,劳动合同具有专属性,既不能代位,也不能继承张仕祥要他去世父亲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你们为什么不写入判决书?
第8,我带三名职工证人开庭当天到法庭上作证,法官们听我解释后,只安排工作人员拍照打印三名证人身份证,让她们签字,留手机号码,没让她们讲话,没拿她们笔录。在宿城区仲裁庭徐强法官直言不讳的告诉我,用不着看材料,看证据,用不着调查取证,直接判劳动关系,判2倍工资,因为我有自由裁量权,请问你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
综上所述,(2024)苏13号民再78号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应错误,法律程序错误,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枉法判案:敬请纪委、监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立案调查,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以正法院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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