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乘客徐某某尚未完全上车,公交车启动导致跌倒受伤
因公交车便捷
很多老年人都选择乘坐公交车出行
那么,乘客在上车过程中因车辆启动
导致跌倒受伤
谁来担责呢?
某日,公交公司驾驶员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市区某公交站台处关闭车门起步时,乘客徐某某尚未完全上车,因车辆启动导致其跌倒受伤。经诊断,徐某某胸椎骨折(T11/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全责,徐某某无责。
事故后,公交公司认为责任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辩称徐某某上下车途中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其赔付。
因各方协商未果,徐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应排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 第三者,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间点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认定标准。本案中,车载监控视频清晰显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徐某某一只脚刚踏上车门踏板,另一只脚仍处于地面,身体重心大部分位于车外,且最终因保险车辆关闭车门的机械作用导致其被碰倒在车外地面受伤。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已完全进入车内并处于保险车辆之上,其完全符合交强险“第三者”的特征,应认定为“第三者”。故对某保险公司主张徐某某属于“车上人员”的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中,王某某系被告公交公司聘用的驾驶员,案涉事故发生在王某某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其驾驶的苏N1XXX5号大型汽车所有权人为公交公司,某保险公司承保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徐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某69,863.7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若尚未完全进入车内,其身份可能尚未从“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本案中,司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乘客未站稳时启动车辆致其受伤。法院结合事故瞬间的时空条件,认定徐某某为“第三者”,保障了其通过交强险获赔的权益。
提醒
公共交通的安全需要司乘双方共同维护
乘客在上下车时需提高安全意识
避免因匆忙酿成意外
公交公司及驾驶员则应严格落实操作规范
时刻将乘客安全置于首位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