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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宿迁市委纪委监委卢红柱书记(主任)一封信

尊敬的卢书记(主任):  
       您好!
       我叫吴耀莹,1963 年 4 月出生,现居住 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联系电话 18360179926。此刻,我怀着极度悲愤与坚定决心,实名举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审判长董振班在(2024)苏 13 民再 78 号案件审判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径。这一判决犹如一道阴霾,不仅遮蔽了我应得的公正,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践踏,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我一个公道,重塑司法公正的光辉形象。
       在(2024)苏 13 民再 78 号这一关键案件中,董振班审判长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了法官的神圣职责和法律赋予的使命,从调查令的处理、证据的采信与认定、证人出庭程序的执行,到劳动关系的判定以及工资计算的依据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先谈调查令环节,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法律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这一法条清晰地赋予了当事人在合理需求下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也对法院提出了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的要求,旨在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查明。然而,在我的案件中,2024 年 11 月 15 日,我从湖滨新区皂河邮政局郑重地邮寄了申请调查令,申请前往宿城区蔡集医院调查张小龙 2022 年 7 月 11日因醉酒导致手部骨折住院治疗的详细情况。 这一调查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证明在该时段张小龙并未务工,而所谓的务工费实际上是我出于个人情谊赠予他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董振班审判长对此申请置若罔闻,既未按照法律程序启动调查,也未将此关键申请事项写入判决书。这种行为,使得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无法获取,直接阻断了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
       同样,在 2024 年 11 月 16 日,我再次从宿城区蔡集镇邮政局邮寄了另一份申请调查令,旨在调查张小龙妻子熊燕、女儿张世玉签署的(承诺书)是否存在造假行为,包括对笔迹和指纹进行专业鉴定,而这一事项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合法性。如此重要的申请,却再次被董振班审判长忽视,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回应和处理。更令人愤慨的是,开庭后我致电董振班法官办公室,明确表达了申请调查令的诉求,工作人员在请示后竟然告知我不接收申请,即便我表明会将申请材料寄过去,调查与否应由法院依法决定,他们依旧拒绝受理。我保留的通话录音,就是这一违法行为的有力见证。董振班审判长的这种行为,严重剥夺了我依法获取证据的权利,使我无法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诉讼,这是典型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让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
       在证据采信与认定方面,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里规范文司法解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本案中,我提交的大量关键证据,均未得到合理对待。我携带的从 2017 年至今仅存的国梦花业公司职工工卡 1053 张,其中熊燕 2017 - 2018 年在国梦花业公司注塑、射骨机工作的工卡有两张,张仕祥 2017 - 2018 年在做配件机做配件的工卡有 5 张。这些工卡作为书证,对证明相关人员与国梦花业公司的工作关系及公司机器设备归属至关重要,法院却未对其进行认真查证和采信,也未将其写入判决书,未说明不采信的理由。我提交的国梦花业公司 2022 年长期工打卡记录(打卡机留存备查),显示张小龙不参与打卡,这一证据对于判断张小龙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法院同样未将其写入判决书,也未解释不采信的原因。另外,我精心准备的包含十七条内容的情况说明,其中涉及对张小龙工作状态、公司管理模式、各方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观点等关键事实的陈述,法院既没有认真查看、分析,更没有将其内容写入判决书,无视我作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解释,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使得案件判决未能建立在全面、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同时,对于我提交的部分证据,法院简单认定与本案无关或无法确定真实性和关联性,却不详细阐述判断依据,缺乏严谨的推理过程,不符合司法解释对证据审查和认定的要求。
       再看证据采信与判决书内容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本案中,我为了还原案件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交了大量关键且有力的证据,但均被董振班审判长随意忽视,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对证据审查和认定的要求。
       我携带了从 2017 年至今仅存的国梦花业公司职工工卡 1053 张,这些工卡作为书证,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其中,熊燕 2017 - 2018 年在国梦花业公司注塑、射骨机工作的工卡有两张,张仕祥 2017 - 2018 年在做配件机做配件的工卡有 5 张。这些工卡清晰地记录了相关人员与国梦花业公司的工作关系,同时也间接证明了公司机器设备的归属,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董振班审判长既未对这些工卡进行认真查证和采信,也未将其作为重要证据写入判决书,完全无视了这些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书证,使得案件事实在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偏差。
       我精心准备并提交的包含十七条内容的情况说明,同样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情况说明第三条明确指出梁珍所说的 “张小龙点名后上楼” 的笔录存在错误,在我公司,长期工是通过打卡(录指纹)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临时工、劳务工既不点名也不打卡,而张小龙并不参加打卡,梁珍等人在仲裁庭也已出庭作证证实这一点。这一内容涉及到对张小龙工作状态和公司管理模式的准确认定,对于判断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法定证据类型。情况说明第六条详细阐述了 2018 年 12 月我注册的《江苏万家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朵朵花香)的实际运营情况,该公司注册后没有购买任何机器、工具、设备,根本不具备生产仿真花的能力,主要业务是做外贸销售、承接外贸订单,而仿真花的生产加工一直是由《宿迁国梦花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张小龙是我个人聘请的,与朵朵花香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这一情况对于明确案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情况说明第十条着重强调了劳动合同具有专属性,张仕祥要求其去世父亲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一法律观点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然而,董振班审判长对这份情况说明既没有认真查看、分析,更没有将其内容写入判决书,完全忽视了我作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解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案件判决未能建立在全面、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
       此外,我提交的国梦花业公司 2022 年长期工打卡记录(打卡机留存备查),显示张小龙不参与打卡,这一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张小龙不参加公司管理,对于判断张小龙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董振班审判长同样未将这一证据写入判决书,再次忽视了能够还原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这种对证据的随意处置,严重违反了法律对证据审查和认定的规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使得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关键环节,董振班审判长的行为更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在本案中,我带三名职工证人开庭当天到法庭上作证,这三名证人准备充分,能够清晰地证明以下关键事实:第一,张小龙、熊燕、张仕祥 2017 - 2018 年在国梦花业公司务工,其中张小龙负责机修工作;第二,2018 年 10 月以后,国梦花业公司所有机器设备开始从蔡集吴楼厂里搬迁到王官集工业园区,这一事实对于确定公司的运营地点和资产变动情况至关重要;第三,我 2018 年 12月注册(江苏万家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朵朵花香公司后没有购买任何机器设备,这直接关系到朵朵花香公司是否具备与张小龙建立劳动关系的物质基础。这些证言对于证明案件关键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而且证人完全具备出庭作证的条件。然而,董振班审判长在听我解释证人的证明事项后,仅仅安排工作人员拍照打印三名证人的身份证,让她们签字、留手机号码,却没让她们讲话,也没制作任何笔录。这种行为完全剥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使得案件事实无法通过证人的亲口陈述得到充分核实和证明。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董振班审判长的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让法律赋予证人的作证权利沦为形式,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
       接下来分析劳动关系认定和工资计算方面,董振班审判长的判决更是毫无法律依据,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从各个关键要素来看,朵朵花香公司与张小龙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主体资格上分析,朵朵花香公司注册后没有购买任何机器设备,不具备生产仿真花的基本条件,也就无法开展与生产相关的业务活动,不满足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基本条件。其次,从劳动管理角度审视,朵朵花香公司没有任何机器设备,也就不存在对张小龙进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实际行为,张小龙从未接受过朵朵花香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约束,也未从事过朵朵花香公司安排的工作。最后,从劳动与业务关系来看,张小龙所从事的机修工作与朵朵花香公司的业务毫无关联,朵朵花香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外贸销售,而非生产,张小龙的劳动成果并未成为朵朵花香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然而,董振班审判长却无视这些确凿的事实,强行认定张小龙与朵朵花香公司是劳动关系,这一判决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是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和肆意践踏,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认定张小龙两倍工资时,董振班审判长的做法更是荒谬至极。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工资的计算应当基于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约定的薪酬标准,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而赠予行为与工资性质完全不同,赠予是基于个人意愿的无偿给予行为,其目的和性质与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有着本质区别。在本案中,我赠予张小龙的劳务费,是在特定情况下基于个人情谊的行为,并非工资范畴。但董振班审判长却将我赠予的劳务费作为计算张小龙两倍工资的基数,这种做法完全混淆了赠予和工资的概念,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对工资计算的规定,不仅让我承担了不合理的经济责任,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和错误适用,极大地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从区法院到市法院,存在严重的推诿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我的维权难度和司法不公的恶劣影响。我提交给宿豫区法院戴维的证据,未被采信,也未写入判决书,而且在判决后,我没有得到任何关于证据不被采信的解释答疑。当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这些证据再次提交给市法院时,董振班审判长却以不是新证据为由拒绝处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机构,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判决的重要职责,本应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对我提交的所有证据证明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研判,认真审查区法院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错误。然而,董振班审判长等人却敷衍塞责,相互推诿,“踢皮球”“和稀泥”,对我提交的有力证据置之不理,让我的维权之路充满艰辛和坎坷。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让我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也让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了动摇。
       更令人震惊和愤怒的是,在宿城区仲裁庭,徐强法官也曾直言不讳地告诉我,用不着看材料、看证据,用不着调查取证,直接判劳动关系、判 2 倍工资,理由仅仅是他有自由裁量权。这种无视法律和证据,肆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让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深深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徐强法官以及董振班审判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种种行为,显然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和裁决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绝不是毫无约束的,更不能成为法官肆意妄为、践踏法律的工具。他们的行为背后,甚至让人怀疑可能存在请客送礼、收受礼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让法律成为了他们谋取私利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整个判决过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工资计算,存在大量推断、推定却未说明形成过程和对应理由的情况。在认定朵朵花香公司和张小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法院仅依据张小龙与吴耀莹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出具的承诺书以及张小龙同事的证言等证据,就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如何从这些证据得出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缺乏详细的分析论证。比如,张小龙向吴耀莹报告上班、吴耀莹回复 “好的”,以及后续工资结算等行为,法院未充分解释为何这些行为就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未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缺乏严谨的逻辑推导过程。
       综上所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 13 民再 78 号判决,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法律程序错误,自由裁量权被过分使用,董振班审判长严重不作为、严重失职渎职、严重徇私包庇、严重官官相护、严重枉法判案。敬请卢书记(主任)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安排人员调查落实此事,董振班为了掩盖不作为、失职渎职、徇私包庇、枉法判案的真实面目,搞虚假辩护,无理解释。请求:(一)请安排工作人员到群众中走访调查,现场勘验;(二)请安排启动院长纠错程序,依法改判;(三)请向全市父老乡亲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让全市父老乡亲看董振班法官是如何审案判案;(四)请依据《刑法》第399条相关规定追究董振班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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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气鸫来 LV3 里正 楼主
    2楼
    请卢书记(主任)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调查落实我举报的真实情况,对董振班法官不作为,徇私包庇,失职渎职,枉法判案依法依纪处理,谢谢!
    4-7 20:01 · 江苏
    3 回复
  • 紫气鸫来 LV3 里正 楼主
    3楼

    4-7 21:04 · 江苏
    2 回复
  • 紫气鸫来 LV3 里正 楼主
    4楼
    卢书记(主任)我申请调查令?董振班法官没有启动法律调查程序调查,没有写入判决书,程序违法,严重不作为,严重徇私包庇,严重失职渎职,严重枉法判案。
    4-7 21:06 · 江苏
    2 回复
  • 6773ad9ef4018 LV6 簿美人
    8楼
    你那个调查令是不是没有给律师相关费用?或者自己请他帮忙写的?
    4-8 01:03 · 江苏
    2 回复
  • 紫气鸫来 LV3 里正 楼主
    18楼
    这位先生您好!调查令是律师写的,是律师工作范围内的事。谢谢您的支持和关心。
    4-8 07:24 · 江苏
    1 回复
  • 温凉少女 LV3 青衣
    19楼
    图片都不清晰
    4-8 09:02 归属地未知
    1 回复
  • 小猫吃米线 LV13 贵嫔
    20楼
    等看后果
    4-8 09:12 · 江苏
    1 回复
  • 恬淡春风 LV3 路人
    21楼
    字太多了,看的我头疼
    4-8 09:46 归属地未知
    1 回复
  • 被风吹过灼思 LV3 青衣
    22楼
    简单一点,到底说的是什么事情啊
    4-8 09:52 归属地未知
    1 回复
  • 紫气鸫来 LV3 里正 楼主
    24楼

    小猫吃米线 发表于 2025-4-8 09:12 等看后果

    这位先生您好!相信党,相信正义不会缺席。
    4-8 10:08 · 江苏
    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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