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管理用房租赁给他人经营超市,被罚2万元
物业企业作为维护住宅小区日常生活秩序的重要主体,承担着保障正常生活秩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责任。物业企业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个别物业企业未按照相关职责进行服务,履约不到位,维护管理混乱,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梳理了全市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对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变B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2月4日,接到B小区业主反映,未经业主大会同意,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5#一楼物业管理用房租赁给他人经营超市。2025年2月11日,该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属实,随即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日内恢复物业管理用房用途,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暂停超市经营,并提请业主大会商讨决定使用用途。
查处理由及结果: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随意改变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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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