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被罚2.2万元!
案例二:宿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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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评及批复要求,发泡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配套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发泡工序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针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2万元,并责令改正。
图源网络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