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潘某虚构借条形成原因并捏造借款事实,作虚假陈述,当场被罚5000元!
近日,沭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 本 案 情

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主张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刘某出借25000元,并由被告刘某出具借条。被告刘某辩称其受原告潘某委托解决小孩转学问题并收取“打点关系”费用35000元,后退还原告潘某10000元,为此就余款25000元出具借条。经查,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提供的对话录音能够反映案涉25000元系“人情费”。原告潘某后承认其虚构借条形成原因并捏造借款事实,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

处 罚 情 况

原告潘某虚构借据形成原因,捏造借款事实,进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企图通过诉讼方式将非法债务合法化。原告潘某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制裁。沭阳法院依法作出(2025)苏1322司惩3号决定书,对潘某罚款5000元。
虚假陈述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沭阳法院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以最坚决的行动打击虚假陈述行为,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此,沭阳法院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任何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