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率先出台!7月10日起试行
农村宴席
不仅是一次次聚餐
更是对千百年来传统习俗的传承与尊重
农村宴席喜找“帮办”
但“帮办”在宴席制作过程中无法卫生保障
为了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
宿迁在全省率先
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
细化落实《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
出台了《宿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30年7月9日
图源网络
《办法》
通过构建“举办者+承办者自查自控、
市县乡村四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责任体系
实现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管理全域覆盖
责任有效衔接
何为农村集体聚餐?
《办法》指出,在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因婚丧嫁娶、乔迁祝寿等事宜在餐饮服务单位之外的场所,以下列方式自发组织的50人以上(含50人)参加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的;应举办者要求,由举办者采购或者提供食材原料,承办者上门提供加工制作服务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约定,由承办者采购食材原料,并提供加工制作服务的。
《办法》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均有了明确定义。
《办法》中规定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
要提前告知相关信息
那么
具体应该告知哪些信息?
向哪里告知?
什么时间告知?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丧事聚餐于当日、其他聚餐提前48小时),向集体聚餐举办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告知举办时间、地点及预期参加人数、承办者及加工制作人员基本信息、餐饮具来源和消毒方式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对告知情况进行登记,乡镇(街道办)负责安排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为了加强对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办法》要求,承办者应当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外,《办法》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食品采购中,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留存购货凭证;
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和用餐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设置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贮存运输中,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配备与贮存、运输、装卸和加工制作食品及原料要求相适应的容器、工具、餐厨具及消毒设施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厨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
聚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提醒
农村聚餐摆宴席 食品安全要牢记
《宿迁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7月10日期施行
农村宴席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