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涉及来龙镇、陆集街道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5〕1号
2025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5〕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街道集体土地6.8576公顷(其中农用地6.774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2025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陆集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委会三组集体农用地4.3393公顷(耕地4.2723公顷)、建设用地0.0827公顷;
2、陆集街道陆集社区居委会五组集体农用地2.4356公顷(耕地2.3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4.0516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5〕4号
2025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N〔2025〕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来龙镇集体土地20.1945公顷(其中农用地20.194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5年度第111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来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四八组集体农用地3.4601公顷(耕地2.7532公顷);
2、来龙镇来龙居委会五组集体农用地8.3621公顷(耕地7.7905公顷);
3、来龙镇来龙居委会六组集体农用地8.3723公顷(耕地6.943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4.0516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图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