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变!
近日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对
《宿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调整说明
图源网络
为确保《宿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内容修订更加科学、公平、公正,更具可操作性,我局积极听取采纳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或建议,结合征收实际,拟对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居民用户收缴标准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保持不变。即每户每月4元,2个月抄表周期内用水量≤2吨或3个月抄表周期内用水量≤3吨的居民用户,该周期内暂不征收。
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经征求多方意见,发展和改革部门拟计划新增个体经营者为征收对象,个体经营者收缴标准后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