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户向宿迁某水产公司订购27000条黑鱼苗,一个月之后,发现鱼苗陆续不明原因死亡
一、案例简介
陈集分局消费维权投诉站接到山东省潍坊市某养殖户投诉称:自己在宿迁市宿城区某水产公司订购27000条黑鱼苗,签订了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一个月之后,发现鱼苗陆续不明原因死亡,最后仅存活1000余条。养殖户认为水产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重新补发鱼苗,但水产公司一直借故拖延、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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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陈集分局消费维权投诉站工作人员根据合同内容,对水产公司履约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水产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免费全程技术指导、免费提供前期开口饲料、免费提供前期预防药品(全程)、鱼苗全程存活率为85%,但水产公司无法提供免费全程技术指导记录、免费前期预防药品(全程)记录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和提供的服务符合质量要求,且未确保鱼苗全程存活率达到85%。经调解,水产公司同意免费补发27000条鱼苗。
三、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根据上述规定,水产公司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提供的服务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陈集分局消费维权投诉站工作人员调解后,水产公司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给养殖户补发了27000条鱼苗,养殖户未对其他损失主张权利。来源: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