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商家被某知名明星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原告系国内知名演艺人士,被告为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原告主张,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即在生产的食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肖像,易使公众产生原告为产品代言的认知。此外,被告还向加盟商提供包含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店铺装潢、宣传海报等材料,允许加盟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已联系被告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但被告均未回应。鉴于自身肖像具备商业价值,该权益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当侵犯,故起诉要求被告企业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旁听现场
本次庭审由张二如法官独任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是否取得授权,侵权责任如何分担等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事项,精准把控庭审节奏,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
该案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对作为国内知名演艺人士的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庭后交流
庭审开始前,法官助理李嘉敏向在场的旁听人员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便于旁听人员充分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并从依法保护人格权、企业诚信合法经营等角度与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探讨。
法官说法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社会影响力较大,其姓名、肖像蕴含较高经济价值,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名人姓名、肖像用于商品及广告宣传,是常见的侵权形式。法官提醒,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在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
来源:泗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