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裴某某以“投资”之名,捏造借贷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裴某某虚假诉讼案
——以“投资”之名捏造借贷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裴某某虚构大学校长身份,以在外地投资连锁企业、开办学校的名义,诱骗戚某“投资”其包装好的连锁投资项目,但戚某无力支付投资款,裴某某表示可以向戚某出借5万元用于“投资”。裴某某未向戚某实际交付上述款项。在裴某某的要求下,戚某向裴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裴某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戚某归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驳回裴某某诉讼请求,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缴纳诉讼费,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公安机关发现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对裴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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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的双重机制,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是债权实现的“法律武器”,但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该“法律武器”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法律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例如本案被告人裴某某,虽然与戚某约定借款,由戚某向裴某某出具借条,但出借人并未实际交付钱款,双方没有发生真实借贷关系,裴某某仅凭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虚假陈述钱款交付情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裴某某的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尊严,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违法犯罪,既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发挥司法价值引领作用,又彰显了司法权威,向社会传递“司法程序不可亵渎”的强烈信号。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