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姚某冒充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姚某诉精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冒充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24年,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某公司停止使用姚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姚某向法院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姚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的原始作者为何某,何某已将著作权转让给姚某。法院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姚某虽声称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美术作品发表于网络,但相关网站已无法访问,无法核实其著作权的真实性。法院经关联案件检索后,向公安机关核实时发现姚某涉嫌虚假作品登记,实际并不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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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明知其对案涉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仍以著作权受侵害提起赔偿诉讼,属于虚假诉讼行为,该起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并将姚某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市法院涉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态势。一些权利人以转让取得的著作权对辖区内的经营主体提起批量维权诉讼,更有少部分原告利用著作权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则,以转让取得的虚假著作权提起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运用类案检索、AI版权智审等工具对作品的创作来源、发表情况、权属链条等关键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预防和减少虚假诉讼行为。本案姚某利用虚假登记的作品提起诉讼,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侵害了被诉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刑事手段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打击,能够形成有效震慑,从源头上遏制利用虚假权属登记恶意维权的不法行为,净化知识产权维权环境,引导权利人诚信诉讼,保障知识产权市场稳定良好发展。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