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多人非法运输、储存、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被罚!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9日,宿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宿迁经开区某停车场内一厢式货车装有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查证,王某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情况下,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涉嫌非法运输燃气,现场查扣液化石油气钢瓶84只,瓶内液化石油气重2396.9公斤。2025年4月9日,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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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三)处理结果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6日,宿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宿迁经开区三棵树街道致富路某建筑物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经查证,冷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于2025年3月19日至26日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现场发现5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内液化石油气重量149.7公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宿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冷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8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小郭庄附近存在“黑气”。经现场核实发现,行政相对人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擅自储存燃气,共查扣液化石油气钢瓶27只,瓶内液化石油气重量900公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对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 例 四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2日,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沭阳县公安局移送“黑气”线索中发现,沭阳县扎下镇程某某涉嫌存在违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经核实,程某某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累计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约2200公斤。2024年12月16日,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程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2025年4月27日,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程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来源:宿迁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