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王某与张某、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2025年8月14日,全国第三个生态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生态保护,宿城法院环资庭前往中扬镇润扬社区公开审理一起捕捞水产品及妨害公务罪案件,把法庭搬进案发地,搬到群众身边。现场百余名群众旁听案件庭审,给违法者和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至3月12日期间,王某与张某、唐某明知洪泽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仍驾驶船只多次到洪泽湖水域,采用电鱼等方式非法捕捞鲫鱼、鲤鱼等水产品,被告人王某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他人,销售额7680元。2025年3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唐某为多获取利益,撇开王某,两人商议共同购买船只、电鱼设备到洪泽湖中扬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同年3月24日晚,两人驾驶新购买的船只到位于洪泽湖水域,采用电力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于当晚23时30时许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在渔政执法船靠近其船只以及执法人员进入其船舱时,采用推搡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一名执法人员受伤、一名执法人员落水。二被告人共捕捞鲫鱼、鲤鱼等水产品255.55千克,经鉴定,该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628元。
庭审现场
“请全体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开庭!”随着法槌庄严敲响,庭审有序展开。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法有序组织了法庭调查、辩论。经过严谨的庭审程序,合议庭在充分评议后,于社区法庭现场当庭对本案作出判决!
宿城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被告人张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要求三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要求向省级媒体赔礼道歉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唐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还是我第一次在村里亲眼看到开庭现场,看这一次庭审,比听十次劝说都管用!”旁听的渔民感慨道:“以前总觉得在湖里捞点鱼算不上什么大事,今天看完这场庭审才明白,非法捕捞的危害这么大。
此次将庭审现场搬到乡村,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案例为教材,深刻警示着每一个人: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生态保护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中,携手守护洪泽湖那碧波荡漾、鱼肥鸟欢的生态之美。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