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锦绣江南小区物业被罚!
近日
江苏通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
图源网络
信用江苏官方网站上
公示了该公司被处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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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我局下发《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宿豫市监责改〔2025〕10058号),责令其如实对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的公共耗能收支情况、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等如实结算并公示,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部分属于物业办公费用在公共收益中支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当事人只是对账目科目进行调整,也进行公示,但当事人仍存在将属于物业正常办公支出费用在公共收益资金中分摊。如整改后,管理费用/社区公共事宜支出(550221)科目记2023年1月30日第21号凭证记购维修材料415.0元,整改前记的是购买灯笼415.0元。如2024年整改后,管理费用/公共区域维修养护支出(550222)科目记2024年1月29日第12号凭证,记购电线、插座、电缆线等5367.0元,整改前为管理费用明细账-管理费用/修理费(550205)科目,2024年1月29日第12号凭证记购电线、插座、电缆线等5367.0元,只是更换了科目,实际仍是在公共收益中分摊,公示不实情况依然存在。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 1、当事人在电费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返还多收的费用56880.0327元,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880.0327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公示失实信息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将代收代缴费用支出和公共收益支出进行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公示信息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56880.0327元,并决定给予以下合并处罚: 1、警告; 2、罚款7688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7.688
信用江苏官方网站上
公示了该公司被处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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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我局下发《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宿豫市监责改〔2025〕10058号),责令其如实对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的公共耗能收支情况、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等如实结算并公示,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部分属于物业办公费用在公共收益中支出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当事人只是对账目科目进行调整,也进行公示,但当事人仍存在将属于物业正常办公支出费用在公共收益资金中分摊。如整改后,管理费用/社区公共事宜支出(550221)科目记2023年1月30日第21号凭证记购维修材料415.0元,整改前记的是购买灯笼415.0元。如2024年整改后,管理费用/公共区域维修养护支出(550222)科目记2024年1月29日第12号凭证,记购电线、插座、电缆线等5367.0元,整改前为管理费用明细账-管理费用/修理费(550205)科目,2024年1月29日第12号凭证记购电线、插座、电缆线等5367.0元,只是更换了科目,实际仍是在公共收益中分摊,公示不实情况依然存在。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 1、当事人在电费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返还多收的费用56880.0327元,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880.0327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公示失实信息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将代收代缴费用支出和公共收益支出进行整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如实公示信息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56880.0327元,并决定给予以下合并处罚: 1、警告; 2、罚款7688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7.688
来源:信用宿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