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物业公司被罚一千元!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案
2025年3月17日15时35分,泗洪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XX小区内部道路存在清扫不到位的情况,部分道路积尘较为严重,对小区环境卫生造成了明显影响。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约谈该小区物业负责人,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随后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再次发现XX小区路面清洁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经核查,该小区道路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尘负荷等级为四级差。对于该市容环卫责任人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泗洪县城管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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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仅是城市文明的“窗口”,更是关乎居民生活和健康的重要保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会加剧积尘污染等问题,不仅破坏视觉美观,还可能引发扬尘影响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随着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提升,市民对洁净生活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强,市容环卫责任制度已成为维护城市环境的关键抓手。城市管理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将持续坚持对市容环卫责任“零懈怠”的监管态度,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过教育警示与依法惩处相结合,倒逼责任人切实履职,持续强化巡查监管,对反复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行为依法严查,推动“人人尽责、共治共享”的市容环境治理格局的形成,让城市更整洁、更有序、更美好。来源:宿迁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