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生活中,小区人防车位的管理
使用及收益权常常成为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争议焦点
小区地下那些标注“人防”的车位
到底归谁使用?
开发商有权出售或出租吗?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的人防车位物权纠纷案件,带大家厘清人防车位背后的权益归属问题。
案情回顾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 “某业委会”)诉称,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在出售小区房屋时,业主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地下人防工程规划车位的投资成本,因此全体业主对该地下人防车位依法享有使用、管理及收益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某大厦负三层人防工程(含所有车位)的使用权返还给原告。
开发商则辩称,其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依法享有对该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利;并强调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并未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实际售价远低于物价局备案价格;此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开发商有权出售人防车位使用权,且投资主体身份不因房屋销售发生转移;人防工程竣工后一直由开发商实际管理维护,并承担全部运维费用。
法院审理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业委会于2023年3月25日正式成立,并在所属居委会及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完成备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市物价局早年出具的成本认证报告,涉案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确已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并作为备案销售价格的依据。开发商虽辩称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但实际售价仍高于开发成本,且未举证证明人防建设成本系其独立承担。法院认定,随着商品房销售完成,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已通过商品房销售转移至全体业主,业主成为实际投资者。
此外,《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本案中,原告某业委会已依法成立并备案,故涉案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权应归原告所有。
综上,一审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返还涉案人防工程(含车位)的平时使用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关乎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易引发矛盾纠纷。本案的裁判明确: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如经确认已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并体现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由业主实际承担,则全体业主应被认定为该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业主们依法享有对该车位的平时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商虽在建设阶段承担了初始投资,但随着房屋销售完成,建设成本已通过房价分摊转移至购房业主,投资权益主体亦相应发生转移。此外,《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应由建设单位变更为业委会。
法官在此提醒,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组织,有权依法向开发商主张返还使用权及相关收益,切实维护业主共同财产权益。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公平原则,也对规范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来源: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