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我是通过修手机的朋友(和谐家园北门宇博通讯)介绍的到他小区(和谐家园东门手机钟表维修店)换手表电池,修手机修手表也算是同行,想着不会坑人骗人,心里预计的价格三五十块钱。当然了维修属于技术类操作具体看情况。
在手表维修的过程中问过店家要多少钱,店家没有回复这个问题,就说换了电子还是不行,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说手表线路板受潮短路了,直接给我换了电路板和电子,这就修好了,然后说维修费用150。我对维修价格表示不认可,首先我问店家没有明确告诉我价格。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店家未提前告知维修价格,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店家未告知维修价格及相关服务内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协商到100元,对于坏的零件咱也不懂,我个人认为这个零件是没坏的,毕竟正常用的手表没电了我是来换电子的。我表示坏的零件我带走,拿回去找人看看如果没坏在找店家,店家拿回这个零件带上头戴式放大镜捣鼓了几下又给了我。
我就带回到朋友的手机维修店让朋友看看测量是不是坏了,朋友表示无法测量,用放大镜看了一下发现明显的零件为人为损坏,朋友店里的监控可调取。
后来去找店家说明坏的零件是人为损坏的,店家表示是大概是我拿来拿去弄坏的,我和修手机的朋友表示退还我的100元维修就算了,毕竟都是同行什么,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店家坚决不退,于是我报警了,警察也是协商表示对于这种问题他们也不专业,让和店家协商,店家说把手表给他,他换的零件他在还回去,要么让我去法院起诉。我让店家当派出所的面我们一起看下监控,如果是人为损坏会有损坏的动作,虽然零件很小,店家表示有监控这么小的东西看不到,零件被我带回来拿来弄去的说不定是我自己损坏的,我表示要求看监控,店家拒绝了。对于本次手表换电子大概情况就是这样。
首先总结两点,第一,人为损坏的零件咱也不懂,店家说是受潮短路的,受潮短路意味着外观没有明显损坏。而且精密的零件店家也是清楚结构及原理的。为什么我要带走换的零件时店家还带上放大镜捣鼓我坏的零件呢。我用放大镜看了才发现的问题。我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怎么损坏的,但是各自心里都清楚。第二,在消费者问其维修费用的时候店家的回复以及操作大家人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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