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刘某、季某、任某,全判了!
秋收时,在道路上摊晒粮食是许多地方常见景象,然而这看似平常的行为却可能暗藏着风险。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与送完快递下班途中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受伤入院,共花费医疗费14.4万元。事发路段,任某正占用道路摊晒粮食。因与季某、任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二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7万余元。
季某辩称,“晒的粮食挡住了我的视线,我看到人就已经鸣笛并且避让了,责任不在我。即使要承担责任,我的车买了保险,也应该让保险赔。”
保险公司则提出,季某车辆投保的是“非营运”性质保险,但事发时其驾驶车辆用于快递配送,属于营运行为,已改变车辆用途,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二是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能否成立。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事故责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该起事故原因,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应综合事故发生时各方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进行综合认定,故法院酌定刘某与季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任某在事故地点占用道路摊晒粮食,占据左侧两条机动车道,阻碍车辆通行,其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任某应对刘某的损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此,季某承担40%,刘某自担40%。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季某的职业为快递员,案涉车辆系其从事快递运输的工具,事发当时系送完货空车返回公司。季某将车辆用于快递营运,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违法占道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晾晒粮食虽出于生产生活需要,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安全。一旦因此引发事故,晒粮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辆投保人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商业险。
希望本案能提醒广大农户朋友,莫忘交通安全,选择合规场所晾晒粮食;也提醒各位车主,谨记投保约定,如车辆使用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避免事后理赔争议。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