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张某自身患有疾病,又遇上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秦某诉许某、某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案
——借鉴入库案例释法说理促服判息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许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司法鉴定认为,张某在自身疾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疾病为同等因素。保险公司抗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50%参与度计算。
处理经过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自身疾病是否属特殊体质而减轻侵权人责任”。承办法官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374-005)明确“因自身严重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法官将该案例提供给保险公司并进行释法说理,有效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在调解未果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不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对死亡赔偿金按责全额承担。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同裁判理由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入库案例明确了“特殊体质”包括自身疾病的情形,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法官运用案例进行充分释明,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增强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体现了案例库在促进服判息诉、实质化解纠纷方面的重要价值。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