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被罚!
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垄断协议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商量混凝土调价并起草《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近期,市区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来源紧张,价格上涨,特别是石子每吨上涨了15元、江沙每吨上涨了50元、水泥每吨上涨了30元、粉煤灰每吨上涨了40元。为了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化,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决定,对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自2019年5月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一律在原销售价的基础上,每方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其它等级标号混凝土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希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用户对接,做好解释工作,实现价格调整到位。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将通知发到了混凝土企业会员微信群,混凝土企业会员如同意价格调整,就于5月6日到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在调价通知上盖章确认。5月6日,当事人在调价通知上盖了公章。经查当事人没有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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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企业达成“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当事人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不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其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上违反修改前《反垄断法》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涉嫌违反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按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结合本案情节和实际,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你单位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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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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