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某医院对陈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陈某辉等人诉宿城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住院病人擅离医院死亡,亲属未尽陪护责任,医院未尽应急处置义务均应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5日,陈某某因头晕头痛并伴有言语不清,被送往被告宿城某医院处就医,经检查为脑梗死、眩晕综合症及高血压3级,并于当天办理住院手续,宿城某医院评估后给予二级护理,陈某某本人在《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书》上签字。8月7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在住院部走廊内走动,挨个病房推门;凌晨2时许,陈某某出现在医院大院内;凌晨3时许,陈某某走出医院大门;当日8时左右,陈某某亲属发现病人不在床位,后报警处理。8月9日,在医院附近某村庄田间发现陈某某尸体,经警方认定排除他杀。现陈某某的亲属陈某辉等三人主张宿城某医院疏于管理、未正确执行二级护理规范标准,导致病人离院死亡,要求宿城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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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病人实际情况复杂且各医院情况不同,不宜苛责医院一定要严格无误差执行每2小时巡视的标准,医院巡视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存在一定波动亦属正常。本案中,宿城某医院于8月6日23点40分许巡视时,陈某某在卫生间;8月7日凌晨1点40分许巡视时,陈某某在走廊内走动。因此,应当认定处于巡视时间间隔的合理范围内。但医院在执行巡视、测量生命体征等护理的合同义务外,还存在患者外出时报告、联系患者或家属、查找患者去向等合同义务。本案中,宿城某医院发现陈某某不在病房后,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虽然宿城某医院的违约行为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陈某某死亡的风险和可能性,但是陈某某及其亲属亦存在重大过错,即只要陈某某不在深夜私自离院,做到专人陪护,陈某某离院死亡的风险就可以从源头上得到防范。因此,陈某某深夜私自离院、陈某辉、陈某江、陈某俭未专人陪护对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大,宿城某医院的违约行为对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小,故法院依法酌定宿城某医院对陈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住院患者私自离院现象频发,不仅增加自身安全风险,也易引发医患纠纷。在部分患者及亲属观念中,存在“只要将患者送进医院,医院就必须对一切损害负责”的错误认识。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和该类案件审理的裁判规则,即: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院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果医院存在未按规定巡视、发现住院患者擅自离院后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违约行为的,应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医院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年龄等因素,告知患者亲属需要专人陪护的,而患者亲属未尽到陪护责任的,可依法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本案既纠正了患者及亲属 “送医即免责”的错误认知,也警示医疗机构应加强住院患者外出风险告知、遵守分级护理规范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还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的信号。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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