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泗洪非法捕捞!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5年3月至4月,孙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先后十余次驾船进入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附近的洪泽湖水域,通过下丝网的方式捕捞水产品1000余斤,并将渔获物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9000余元。经鉴定,本案作案工具三层丝网为禁用渔具三重刺网。
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发表了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指出非法捕捞水产品,尤其是在“双禁”下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会造成严重损害,并呼吁旁听群众要共同守护好洪泽湖和渔业资源。检察官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渔获重量、种类、捕捞的方法,指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当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要求判令孙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9100元。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盱眙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决孙某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生态修复费用19100元。
庭审结束后,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盱眙县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洪泽湖渔政支队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七万尾价值十余万元的长吻鮠幼苗由临淮镇渔港码头放流进洪泽湖,推动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恢复,优化水域群落结构,改善洪泽湖水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提供非法捕捞工具或者共谋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罪的共同犯罪,一并追责。
来源:泗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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