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网购鹅翅“净重5斤”实得4.23斤!宿豫区人民法院:构成欺诈,判赔500元
在“指尖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网购生鲜已成为常见的消费方式。然而,“卖家秀”与“买家秀”差距明显、商品缺斤少两、实物与宣传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此类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网购“缺斤少两”问题进行定性,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赵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郭某经营的店铺购买“农家散养鹅全翅”。商品页面标明“整箱6斤,净重5斤”,赵某支付价款25.3元。收货后,赵某称重发现鹅翅净重仅为2.115公斤(约合4.23斤)。他当天通过平台联系郭某,对方次日提出补偿3元优惠券,赵某未接受。2025年3月,赵某通过平台获取商家电话再次联系处理,郭某未予回应。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500元。
图源网络
法院审理
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网购平台达成的鹅翅购买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网络买卖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收到的鹅翅净重为2.115公斤,与被告承诺的净重5斤存在差异,超出了合理误差范围,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欺诈如何认定?核心在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是否故意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等方式,诱使消费者在错误认识下作出消费决定并支付费用,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网络经营者在产品宣传页中标注的信息不属实或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赵某作为消费者,系基于郭某宣传的“净重5斤”等信息才产生购买意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重量结算的肉类商品,称重范围≤2.5公斤的,负偏差不得超过5克。而赵某收到的鹅翅实际净重为2.115公斤,与承诺的5斤相差显著,已构成欺诈。
诚信是商业活动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作为商家必须坚守道德底线,将诚信经营作为立足市场的根本准则。消费者在遭受重量、价格等欺诈时,也应勇于维权,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以共同净化市场环境。法律倡导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合理维权,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让司法温度直抵民心,通过办好“小案件”,守护“大民生”。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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