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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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成型机正在生产,该公司环评文件中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CO催化燃烧装置,实际仅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执法人员打开活性炭箱体,发现箱体内活性炭破损严重,存在大面积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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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针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205万元,并责令改正。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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