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人想要回欠款,竟被辱骂殴打!法院判了
亲戚与他人发生口角,
为“义气”出手伤人,
此举是“仗义”还是“侵权”?
当行为人已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是否就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请看今天的豫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林某找罗某的亲戚贺某索要欠款,林某与贺某发生口角,罗某到现场与林某发生纠纷,殴打林某并对其进行辱骂。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罗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林某被殴打后当日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颅脑外伤,花费医疗费合计2000余元。林某认为,罗某的行为给其造成身体、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6000余元。
图源网络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比例应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相适应。本案中,因被告罗某的亲戚与原告林某之间发生口角,罗某赶到事发现场对林某实施殴打行为,并致林某颅脑外伤。罗某到现场后可以通过居中协调或报警的方式引导双方理性处理纠纷,但选择对林某实施殴打行为,其主观存在过错,故罗某应对林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罗某认为,林某对其辱骂在先而导致其实施殴打行为,该抗辩并无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与本案的民事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罗某提出已被行政处罚即免除民事赔偿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于海秋
宿豫法院
度假区法庭副庭长

1. 动手非解局,维权需理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维权与追责都需依法而为。本案中,罗某本可居中协调或等待警方处理,却选择了最不理智的暴力方式,最终导致自身既被行政拘留,又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教训深刻。法官在此提醒,暴力从来不是解决纠纷的正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面对债务争议都应保持理性: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应积极沟通解决方案,而非以暴力对抗。

2.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针对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安定;而民事赔偿是针对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者性质、目的不同,互不替代。因此,以“已经被拘留过”为由主张免除民事赔偿,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主张权利,证据是关键

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罗某抗辩称林某存在辱骂等过错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减轻责任的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法官提醒,在纠纷发生时,除了保持理性,还应注意通过合法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清晰还原事实,明确责任归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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