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人受工伤却虚构是在家中跌伤,三人骗取报销医保基金被判刑
工伤已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医疗费,这种情况下不能使用医保报销。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一起谎称“工伤”为“自伤”,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受沈某某雇佣从事厂房拆卸工作,过程中受伤致脚跟骨骨折,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张某进行陪护照顾并在住院处以亲属身份登记电话信息。
在被告人张某提议下,经孙某、张某、沈某某三人共同商议,决定采取隐瞒孙某受伤系工伤、虚构孙某在家中跌伤事实的方式,骗取报销医保基金。
住院期间,医保调查员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隐瞒孙某工伤事实、否认存在第三方责任。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出院,三人结算费用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3502.28元。
2022年1月,孙某与沈某某签订协议,由沈某某一次性赔偿孙某二次手术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人民币56000元。
2023年5月,被告人孙某再次住院取出固定装置,利用之前建立的虚假诊疗信息,再次骗取医保基金4407.96元。
法院审理
在侦查阶段和本院审理阶段,三名被告人已全额退出骗取的医保基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张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情节,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刑罚。
法官说法
孔珊珊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医保基金是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将直接导致基金流失,削弱基金保障能力,影响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威胁全体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诈骗行为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参保人员既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受益者,又是良好制度建设的参与者。提醒参保人员要树立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骗保,在报销医保基金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医保制度,依法、依规报销医疗费用,切莫以身试法。医药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严守执业规范、审慎履职,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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