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积金重大改革!做到了五个“明确”
今年10月
宿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
印发实施了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
此次《办法》对住房公积金政策
做到了五个“明确”
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规定,宿迁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在宿迁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等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全市各类群体的全覆盖。
《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依法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联网协查、风险防控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督促辖区内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工作。
《办法》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人社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办法》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机制,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全流程管理。
《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住房公积金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职工权益保障和企业持续发展“双赢”。
《办法》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管控体系,并对依法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来源:宿迁市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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