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偷盗32万元现金,逃亡路上车祸入院!打电话叫来亲娘,结果双双获刑
盗窃者盗得32万元后,却在逃往异地的路上遭遇车祸,无奈躺进医院病房。情急之下,他竟然让母亲帮忙窝藏赃款,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母子二人双双获刑。
2024年12月,静安公安分局接到黄女士报案。
黄女士称,自己和同事习惯将现金存放在单位保险柜内,总额约30余万元,可当天同事小傅按往常拿钥匙开柜时,发现现金全没了!黄女士询问其他同事未果后,调取公司监控,画面显示一名陌生男子潜入办公室,10分钟后匆匆离开。黄女士意识到保险柜钱款可能被盗,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报后,侦查人员根据监控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此人已有多次盗窃前科。
案发当晚,冯某某窃得32万余元后,搭乘网约车连夜逃往外省,不料途中遇车祸被送医。躺在病床上的他惴惴不安,生怕医护人员或民警发现装满现金的双肩包。
思前想后,他联系了母亲邹某某。随后,邹某某赶到医院,冯某某将装赃款的双肩包交给她保管。拿着沉甸甸的背包,邹某某心领神会,立即带回自己居住的员工宿舍,并将赃款用塑料袋分装,一部分塞进泡有葡萄酒的酒缸,另一部分藏进卫生间水池下方凹槽。
2024年12月,侦查人员在医院抓获正在治疗的冯某某,当天在邹某某宿舍查获全部赃款。
2025年3月,本案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案后,冯某某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邹某某供述反复,多次辩解:“我不知道那是赃款。”
承办检察官立足客观证据,从钱款来源和藏匿手段两方面锁定其“主观明知”:一是邹某某明知儿子无正当收入且有盗窃前科,大额现金来源缺乏合法依据;二是其将现金密封后藏于酒缸、卫生间凹槽,刻意隐匿方式反常,意在逃避侦查。
在确凿证据面前,邹某某最终认罪,承认明知钱款可能为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检察官认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转移、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4月,静安区检察院对二人提起公诉。
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六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在此提醒,面对亲属的非法请求,及时劝阻才是真正的保护;若发现亲友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正确做法是劝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非帮其隐匿证据、逃避惩处。否则,不仅帮不了亲友,自己还可能身陷囹圄,付出沉痛的法律代价。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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