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被罚款10000元!
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2月23日,执法人员在平安大道巡查发现,冀DSXXX车辆装载建筑垃圾行驶出某工地出口。经检查确认,2月23日21时,某工地施工单位委托个人车辆冀DSXXX运输处置某工地建筑垃圾,运输1车,计5立方米。该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已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鉴于该施工单位处置数量为5立方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的规定,本案的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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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执法程序。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对可能引起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不间断的音像记录。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发挥环卫保洁、数字城管、交通警察、市政管理等多部门作用,建立违规问题共同发现机制;进一步理顺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审批与执法查处相分离制度;积极引导市民群众及时举报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形成早发现早制止的管理效应。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夜间高发频发的渣土车辆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车轮带泥行驶、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等行为,落实夜间值班制度,狠抓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一律予以严厉查处,重点打击屡犯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社会环境。
来源:宿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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