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三人在电玩城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判刑!
近年来,电玩城、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逐渐成为年轻人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游戏娱乐”之名,将赌博机伪装成普通电玩设备,悄然布下“吸金”陷阱。
2022年,魏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一家电玩城。2023年11月,二人听信朋友吴某的建议,在明知游戏机不得提供钱币兑换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电玩城内放置“捕虫高手”“飞鸟乐园”等十余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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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分工明确:吴某提供收游戏币的资金并安排人员在电玩城内买卖游戏币,魏某、王某负责电玩城内日常经营及资金管理。参赌人员通过扫码充值,以100元人民币购买250个游戏币,在特定游戏机上通过上分、压注、选择不同赔率等方式获取积分,赌博结束后可凭260个游戏币兑换100元现金。
经法院审查,该案涉案赌资达15万余元,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王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娱乐场所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游戏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本案中涉及的设备虽外观与普通游戏机无异,但实际具备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魏某、王某、吴某贪图不法利益,用披着“游戏机”外衣的“赌博机”开设赌场,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赌博是社会的毒瘤,害人害己。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更是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在此,我们提醒:
1.各类娱乐场所、商铺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广大群众应认清赌博的严重危害,培养健康的生活和娱乐方式。切勿被赌博机“以小博大”的假象所迷惑,参与赌博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更可能引发家庭矛盾,甚至诱发其他违法犯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呼吁所有从业者守法经营,同时也鼓励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赌博歪风,共同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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