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人驾驶机动车掉入路边池塘,法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车辆损坏
——某劳务公司诉某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引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丁某具有20余年机动车驾驶经验,驾驶机动车以车速20公里/小时行驶过程中,掉入路边池塘,致车辆严重损毁。该车辆登记在丁某开办的劳务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案涉车辆落水前附近痕迹,未检见任何刹车及轮胎变向痕迹,丁某也认可其因有心事导致走神,在车辆落水前未采取转向或刹车措施。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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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确定,驾驶员在车辆落水前有足够时间可以采取刹车或转向的合理措施,避免车辆驶入水中。但驾驶员未能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阻止车辆遭受损失,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典型意义
投保财产险的财产发生意外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产生或扩大,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要求。车主不能因为车辆投保了财产险,就可以确保自身财产不会发生损失,从而放任财产损毁后果的发生。本案判决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不是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车辆损失赔偿责任,驾驶人应当积极防止事故发生,有效防范财产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落水车”事件发生。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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