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养犬行为
切实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
持续巩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成果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
予以曝光
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鉴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做合格、文明养犬人
经查证后,执法人员依据《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其下达《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改正。
戚某某(女,24岁)在重点管理区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饲养犬只自行出户。
经查证后,执法人员依据《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其下达《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改正。
李某某(男,56岁)在重点管理区内,超出规定数量饲养犬只。
经查证后,执法人员依据《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其下达《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在十日内妥善处置。
张某某(女,48岁)未办理犬只登记,携带犬只外出时,未采取牵引带牵引、怀抱等安全措施。
经查证后,执法人员依据《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其下达《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改正。
蔡某某(女,57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
经查证后,执法人员依据《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其下达《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在十日内妥善处置。
【普法宣传】
文明养犬,你做到了吗?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于2026年1月1日
正式实施
这次修订专门给养犬
划了“红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避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二)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三)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不得在校园周边遛犬;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消防连廊、地下车库、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九)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规范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最大伸展长度不超过二米的牵引带(链)牵引,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
(三)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链)、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
(四)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二)医院、学校和老年活动中心、儿童游乐场等以老年人或者少年儿童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三)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档案馆、展览馆等公共场馆;
(四)烈士陵园、纪念馆、革命教育基地等公共纪念性场所;
(五)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重点管理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等经营场所;
(七)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曝光不是目的
文明才是我们的追求
少一些随意
多一份规范
少一些自我
文明养犬
不仅仅是遵守法律法规
更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
在此
我们呼吁每一位爱犬人士
都能加入文明养犬的行列
来源:宿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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