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涉及晓店街道
宿豫地呈〔2025〕38号
2025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25〕59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晓店街道0.8606公顷(其中农用地0.6709公顷)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2025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周庄居委会。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0069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二组农用地0.3949公顷(其中耕地0.0006公顷)、建设用地0.1607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一组农用地0.0585公顷(其中耕地0.0022公顷)、建设用地0.0265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董庄组农用地0.2089公顷(其中耕地0.1803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贾庄组农用地0.001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4.0516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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