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物业违规加收电费并违规分摊办公支出被罚!
2025年7月11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发现,宿豫区某物业在电费外加收其他费用,并将物业正常办公支出费用在公共收益资金中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880.03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宿迁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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