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九旬再婚老人认为丈夫未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遂诉至法院
暮年再婚、搭伙相伴
本意是相互照料、共度余生
可当身体衰老、生活变故来临
曾经携手的伴侣
因扶养问题产生矛盾
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该如何履行?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九旬再婚老人的扶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丧偶老人,1992年经人介绍登记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多年来依靠被告的退休工资共同生活,至今已相伴三十四载。两人婚前均育有成年子女,其中原告育有三名子女,被告育有六名子女。2024年2月,被告因身患疾病,被其子女接至家中照料生活,此后原告便独自在原住处生活。现年已九旬的原告除每月300元左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且体弱多病,日常生计难以维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丈夫,未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26年4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身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护理,每月要支出高额医药费、护理费,退休金扣除自身必要生活与医疗开支后已无结余,客观上无能力承担扶养费;同时主张原告有子女可尽赡养义务,并非生活陷入困境,且原告主张的每月2000元扶养费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一方生活困难确需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却不履行义务的,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案中,原、被告再婚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具备稳固的感情基础,双方均已年满九十周岁。原告除基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客观上存在明确的扶养需求;被告每月有稳定退休工资约6700元,具备相应的扶养负担能力。被告虽自身患病、需专人护理照料,但该情形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的理由。
综上,结合双方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本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标准等多重因素,法院酌情作出判决:被告自2026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800元,直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时止。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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