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一人打赏主播,联系一段时间后,起诉全额退款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直播平台的逐渐普及,平台用户为直播打赏、送礼物的行为也日益常见。许多用户在打赏后心生悔意,试图要求平台返还钱款。那么,成年人的自愿打赏行为,究竟能否说退就退?
2025年12月,成年人杨某在网络直播交友平台先后充值2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并全部用于向平台主播赠送礼物。与主播联系一段时间后,杨某申请平台退费,直播平台的运营方某公司拒绝退款申请。
杨某认为某公司监管不力,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全部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使用直播平台,某公司为杨某提供虚拟货币和直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某通过使用直播平台并充值送礼物,获得了精神满足、互动体验等服务,充值应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下的自主消费行为,杨某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直播平台并未强制杨某充值消费,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平台消费,且平台已多处设置理性消费提醒,其数次充值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原被告之间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源网络
网络消费行为中的意思自治
在法律框架下,每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被赋予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同时也必须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通过注册、充值、消费等行为,与平台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用户在完成支付的同时,往往也即时获得了互动体验、情感满足等合同对价。一旦合同履行完毕,用户单方面反悔并要求退款,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该诉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
在网络直播场景下,平台运营方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依法依规运营、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设置必要的消费提醒等。目前主流直播平台在充值页面设置了“理性消费”“量力而行”等提示语,这视为平台已履行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提醒义务。但是,法律所要求的平台注意义务,并非无限扩大为对用户个人消费行为的全程监护义务。平台无审查用户充值款项来源的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消费决策,最终应当由本人负责。
广大用户在享受网络服务带来的精神满足时,有义务理性、审慎决策,量力而行、理性打赏,在享受直播乐趣的同时捂紧“钱袋子”,做清醒的“数字消费者”,要对自身消费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不能将个人冲动的后果转嫁于平台。同时,直播平台也应履行社会责任,整治违规诱导行为,完善理性消费提示机制,通过多方共治,营造良好的网络直播生态。



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