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某小学大课间学生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课间体育活动是校园生活的日常组成
也是孩子们增强体质的重要方式
但低年级学生年龄小
自我保护意识弱
集体活动中一旦发生碰撞受伤
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是涉事学生的监护人
还是负有管理义务的学校?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这起案例,看看法院如何认定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侵权的责任边界。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上午大课间时班主任在教室内组织全班55名同学练习绳操基本动作,练习过程中小童突然摔倒受伤。小童事后表示,是小钱连续推碰自己两次,第二次导致自己失去平衡摔倒。当日小童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胫骨骨折,后续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事发后,小钱的监护人与学校沟通时提及,小钱自认无意间碰到了同桌;班主任也在与小钱亲属的通话中说明,事发后经询问周边目击同学,并让学生现场演示事发过程,确认小钱是在行走中用身体碰撞到小童,致其摔倒。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童将小钱及其监护人、宿迁某小学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若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按照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结合小钱监护人的沟通录音、班主任的通话录音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审查认为,小钱的碰撞行为明显超出绳操手部练习的正常动作范畴,因其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侵权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针对学校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大课间体育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学校理应承担比普通课间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活动项目特性、学生年龄与人数妥善安排场地、配备师资、落实防护措施。本案中,学校组织55名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摆放桌椅、空间狭小的教室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预见其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却仅安排一名教师进行现场管理,客观上无法全面监管所有学生的行为,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钱的危险动作,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认定宿迁某小学、小钱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核定了医疗费等合理损失数额。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校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的审理,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合理界定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边界,维护正常的校园教学秩序。
首先,关于校园受伤案件的归责原则,民法典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了区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学校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是因为低龄学生对危险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且在校期间完全脱离监护人监护,自身举证能力有限。
其次,判断学校是否尽到职责,既要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标准,也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以一般理性人的视角判断学校的管理措施是否足以防范风险。如果事故的发生可以通过合理的人员配备、场地安排、监管措施予以避免,就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但如果事故完全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即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无法预见和避免,则不应过度苛责学校,否则会导致学校为规避风险取消必要的体育活动与实践课程,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最后,关于校内学生互致伤害的责任分担,要先区分未成年人之间正常嬉闹与侵权行为的边界,结合行为人的年龄、认知能力、行为性质等综合判断;与校外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不同,校内学生互伤案件中,学校对侵权人和受害人均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损害结果通常是学校监管失职与学生侵权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本案中学校的场地安排不当、监管力量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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